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01-16浏览次数:5285

各单位、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政,现就个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终奖如何计税

202112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过渡期为3年。年终奖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年终奖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年终奖发放的误区

在新个税法下,年终奖发放应避免下列区间金额:

36000元~38566.67元,144000元~160500元,300000元~318333.33元,420000元~447500元,660000元~706538.46元,960000元~1120000元。

这些区间会存在年终奖误区,造成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现象,提醒各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尽量避免这些区间。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

请尚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教职工抓紧时间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在2019131日前完成首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财务处视申报情况和财务系统升级情况,初定在3月份工资中进行抵扣并计算个所税(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不影响教职工全年纳税额,逾期提交的教职工若需要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需于次年3月至6月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业务。如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请务必及时在APP上自行填报修改,申报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关于个人劳务报酬预扣

各单位和教职工向非校内在职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