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1753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20191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全面实施。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实行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办法。同时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子女教育等前五项支出可在扣缴单位发放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大病医疗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为确保您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流程告知如下:

一、请您按时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是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基础。为确保您在20191月单位工资发放前能享受到此政策,您需要对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支持电子表式和纸质表式。为了方便扣缴单位快速汇总所有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您使用电子表式。自201911日起,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ITS)手机APP上线运行,纳税人可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见本信件所附的手机二维码),经实名认证后,可使用手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您要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可联系工资薪金发放单位负责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部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获取,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常州市税务局有关门户网站下载相应表格。

需要提醒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在扣缴单位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二、请将填报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工资薪金发放单位

您在填写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后,请及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工资薪金发放单位的负责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财务或人事(人力资源)等部门。扣缴单位不得拒绝您提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单位将按照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ITS)客户端的操作要求,将您的信息导入或录入ITS系统,及时为您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您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报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了解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扣除项目的具体政策,可向工资薪金发放单位负责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部门进行咨询,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常州税务微信公众号。

需要提醒的是,除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端或WEB端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外,其他路径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需要您签字确认。您享受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的证明资料应自行留存备查。上述信息表及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您应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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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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